国防生的淘汰及违约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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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为保证国防生的质量,实行全程淘汰制。国防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淘汰并终止国防奖学金协议:
①政治立场不坚定,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;同情或支持或参加非法组织的。
②违反国家法律,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;道德品质不好,组织纪律性差,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处分。
③未经选培办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,私自转学,或转专业,或退学,或出国留学(探亲),或报考(被保送)研究生,或本人要求解除协议的。
④不能在学制时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、学位证书的;未经选培办批准不参加军政训练,或军政训练成绩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。
⑤毕业时不服从分配或不按时到部队报到的。
⑥参加选培办组织的毕业体检,不符合第二炮兵当年直接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标准的。
⑦身患严重疾病(须经军队中心医院以上级别医疗单位认定),被学校作出休学、退学处理的,或治疗痊愈后其身体素质已不符合参军入伍条件的。
⑧其他不符合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规定的。
2、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,为违约。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,并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。因上述第①至⑤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,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处,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,个别情节严重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,或追究法律责任;因第⑥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,需退还已享受的奖学金;因第⑦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,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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